政策法规
今日起 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全市清理“僵尸车”
信息类别:政策法规 发布时间:2014-7-22 18:02:56 浏览量:9650

从武汉市公安交管部门获悉,从7月21日至8月20日,全市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“僵尸车”清理,以全面净化我市交通环境。

    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初步调查,我市中心城区和开发区的96条主次干道上,长期停放着178辆或有车牌或无车牌的车辆。这些车辆因长期未使用且停放于公共道路,直接占用公共停车资源,有的满身灰尘、无人问津,有的外观破损、轮胎干瘪、号牌或使用功能缺失, 停放的位置妨碍了行人、车辆通行的机动车。

    据了解,在为期一个月的清理工作中,交警将对全市中心城区的主次干道、背街小巷、全市公交车站、客运站、火车站、地铁站和医院、学校、商场“三圈”周边以及旧车交易市场、汽车维修厂、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上停放的车辆全面清查。并对收费停车场和居民小区内停放的,悬挂伪造变造号牌、有盗抢嫌疑等涉案车辆进行依法处理。

    据介绍,交警在路面发现“僵尸车”后,将现场取证,建立车辆信息档案,同时在车辆的醒目位置张贴“通知书”,并根据车辆信息尽量联系车主,要求车辆所有人限期自行清理;对长期占用公共道路停放的“僵尸车”,将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3条第2款规定,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停放。

    交警将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拼装车辆的、或查询车辆状态显示“强制注销”的、或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,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,一律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;对利用废弃机动车辆占道从事户外宣传、广告发布、物品经营等违规行为的,将通知城管部门到场取证并依法查处后,由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拖移处理。

    对已拖至停车场的“僵尸车”,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12条等相关规定,及时向社会公告。当事人经公告3个月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,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;对无涉案嫌疑但属无主车辆的,市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113条之规定发布招领公告,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,依法收归国有。

    我市清理“僵尸车”的工作也请全市市民予以大力支持与配合,如若发现你身边有这样的车辆,可以拨打辖区交通大队的电话,通知交警来处理。车辆被拖移的车主也可拨打这些电话进行查询。具体的电话是:江岸区交通大队82733889;江汉区交通大队85394260;硚口区交通大队83985122;汉阳区交通大队85393300;武昌区交通大队88935060;洪山区交通大队85394220;青山区交通大队86862426;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85398080;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50777100。

关闭信息】 【打印信息
 
联系我们 在线报名 会员注册 会员登陆
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 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
师资力量
友情链接: 驾照一点通 金手指考试 购车网 车宝厢汽车用品网 太原学车网 上海驾校网 上海学车网 杭州学车网 驾校联盟网 安全文明考试 2013科目四 驾照考试网 易车汽车论坛 汽车消费网 我爱车网 淘淘二手车 华夏二手车 新浪汽车 驾校一点通 仙桃百度公司 广拓时代 至诚科技

Microsoft JET Database Engine 错误 '80040e14'

FROM 子句语法错误。

/bottom.asp,行 33